如何对管委会环保局的环评行政审批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015-07-22 10:31:37 社会热点

  问题:省编办的三定规定明确,某工业园区管委会是某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我局则是该工业园区管委会的环境保护局。几年前,市环保局把审批 部分建设项目环评的行政权力下放给了我局,我局就按照要求审批了几个建设项目,现在有一个当事人要对我局的环评行政审批提起行政复议。请问:当事人应当向 哪级机关或者政府提起?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向哪级法院提起?

  解答:《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 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权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

  你局的上级单位某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这就决定了它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你所在的环保局也不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此,你局没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审批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