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制度-旗籍

2017-07-05 15:55:06 知识

  八旗是清朝的户口编制,按引军旗色定户籍,对八旗人丁审户造册,又分“满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旗人各属其籍,分正户、另户、另记档案及旗下家人等,户籍制度相当严密。正户是相对于奴仆而言的,即八旗平民;另户是从正户中分出去的,地位与正户同;出户的奴仆免除了家奴身份,要另记档案;家人则是家奴,没有独立户籍,依附于主人生活。八旗人丁的身份地位不能随意变更。各旗都由爱新觉罗宗室成员担任旗主,下设各级管理者,下层旗民称为“旗奴”。旗籍是八旗制度的核心。有清一代,旗籍相当于今天的城市户口加上国有单位的档案,是旗人安身立命、养家糊口的根本。

  清初,清廷为安置大量内迁的八旗人口,于清顺治五年(1648年) 下令圈占了北京内城,凡汉官商人平民等,除投充八旗者及在衙署内居住之胥吏、寺庙中居住之僧道外,尽迁南城(《清世祖实录》)。北京内城遂为旗人所占,同时规定,八旗官员、兵丁不许在京城外居住。而京师户籍的编审分属内城八旗和外城五城两个不同的系统,京郊八旗兵丁眷口仍属京师八旗的旗籍系统,而城属(郊区) 其他居民则属外五城的民人户籍系统。

  清制,八旗人丁每三年编审一次,令各佐领稽查本牛录已成丁者,增入丁册,若隐匿则丁户与佐领、领催等各受罚责。壮丁三百名编为一佐领。清康熙四年(1665年) 令,满洲蒙古佐领下余丁多至百名以上时,可自愿分为两佐领。清雍正四年(1726年) 谕,“八旗都统及各驻防将军、都统等,命各佐领、骁骑校、领催等,将新旧壮丁逐户开明,并写明编审各官姓名,具保结报部”。清雍正五年(1727年) 令,“八旗编审丁册,每户书另户某人、某官,无官职者称闲散。上书父兄职名,旁书子弟及兄弟之子及户有人若干,或在籍、或他往。各驻防军旗员兵丁及外任文武八旗各官子弟家属,由各将军、督抚造册咨送该旗。”

  基于八旗制度,清朝将社会成员分为“旗人”和“民人”两类,这种身份本来是固定不变的,但有两种情况,二者相互之间可以转换,就是“抬旗” 和“出旗”。

  “抬旗”与“出旗”是八旗制度中一种特殊的民族政策,其针对的对象是和八旗有着密切联系的汉族,一是“包衣”,即满人,特别是权贵家里的汉族奴仆;二是八旗汉军的成员。

  清朝对功勋卓著的内府包衣汉姓人的酬劳方式之一,便是将其抬入汉军。也有径由包衣汉姓,越过八旗汉军,直接“抬”入八旗满洲的,时人所谓 “一步登天者”。如康熙帝追念生母孝康皇太后佟氏,下令将孝康皇太后之兄镶黄旗汉军都统佟国纲袭封一等公,并将佟国纲家族由汉军改入满洲,史称 “后族抬旗自此始” (《清史稿》)。又如以乾隆朝“大学士衔管河道总督事” 的高斌,本为内务府包衣汉姓人,因其女为乾隆帝的慧贤皇贵妃之故,而被抬入八旗满洲镶黄旗,改汉姓高氏为满洲姓高佳氏。

  抬旗,不仅包括将包衣汉姓改变为八旗汉军,也包括由八旗汉军改变为八旗满洲,以及由下五旗抬入上三旗。如清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康熙帝晋封四子胤为雍亲王,将其侧福晋年氏家族由下五旗的镶白旗汉军,抬入上三旗的镶黄旗。故年氏之兄,后由雍正宠臣沦为被雍正赐死的年羹尧,便在此时由镶白旗汉军人抬为镶黄旗汉军人。

  总而言之,抬旗乃是清廷褒奖酬劳之举,是一种显赫的荣耀,而获此殊荣需由皇帝特旨或部议。因此人数很少,对八旗总体的构成影响不大。有意思的是,在“抬旗”过程中,包衣汉姓人要向汉军转化、汉军则要向满洲转化,而下五旗则向上三旗转化,反映出当时八旗制度内部的社会等级。

  “出旗”,一般是指汉军改归民籍,即“出旗为民”。这是乾隆帝在清乾隆七年(1742年) 的上谕《筹汉军归籍移居谕》中所作出的决定,该谕用词婉约客气,但实质非常简单:变相驱赶京师八旗汉军退出八旗,回归汉籍。

  此谕事出有因。

  清朝八旗制度之下,旗人社会地位高,福利待遇好,但受到不能离开满城居住,以及不能从事商业活动等诸多限制。到康乾盛世,社会人口增加,八旗亦不例外,汉军八旗的人数大为增加,因而不仅国家财政的负担日重,八旗的生计也日渐窘迫,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八旗是大清的国本,其中尤以满洲八旗最受重视,相比之下,减少汉军八旗的编制,是迫不得已情况下一个顺理成章的选择,其用意还是为了巩固八旗制度。

  清乾隆七年(1742年) 的上谕中,声称此举“非逐伊等出旗”,“亦非为国家粮饷有所不给”,而是“筹久远安全计”。但早期的汉军成员,即“从龙人员子孙”除外。同时指出此乃“出自特恩,后不为例”。表明这是临时举措,不过权宜之计。实际上,令汉军改归民籍的举措从此再未停止过,且范围逐渐扩大。

  清乾隆十九年(1754年),各省驻防汉军八旗开始办理出旗为民,福州、京口、杭州、广州的驻防汉军旗丁一律出旗。汉军出旗后,原住房屋,无论官房、自盖,均留给满兵驻扎。至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各地驻防之八旗汉军已几乎全部出旗为民。

  最初令汉军出旗的政策,不包括在清入关前编入八旗的汉军成员,即 “从龙人员子孙”,也不包括汉军中的基层军官。但乾隆二十七年的上谕精神有变:“八旗汉军从龙人员,如直省有可依靠之处,任其随便散处,愿为民者听”;“汉军内六品以下现任官员,并一应候补、候选、告退、革退文武官员,及兵丁闲散人等,有情愿改入民籍者,呈明报部后可收入民籍” (《大清会典事例》)。到此,受到出旗政策影响的已几乎是除了高级官员外全部的八旗汉军。

  强迫大量汉军“出旗为民”是乾隆朝一件大事。

  在美国学者欧立德看来,乾隆年间清廷将许多汉军旗人“除籍”的用意,主要在于两点:一是财政上的考虑,缩小八旗规模可以节省开支;二是要通过这种举措“净化”旗人的成分,以解决满人和旗人之间的“身份危机”——过多的汉人拥有旗人身份,造成了满人、蒙古人和汉人之间的认同困境,而清廷的考虑是要优先维护满人和蒙古人的利益①。

  但汉军“出旗为民”本身制造出另外一个危机:被迫出旗的汉军八旗官兵对国家产生强烈的不满,这种情绪不仅直接影响到八旗士气,也威胁到清廷的道义与政治权威。因此,在汉军出旗政策施行了28年后,清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乾隆不得不妥协处理,对汉军的官员阶层收回成命:“汉军六品以下职官准其为民之例,即行停止。”但他也只留下了官员,普通的旗丁,仍然要出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