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斑狼疮病人妊娠应慎之又慎

2016-12-19 21:12:00 孕育

  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能否怀孕,这是患者及其家庭成员关心的问题。病期较久的患者,特别是40岁以上的未生育过的女性,往往有沉重的思想包袱,因为她们的生育期即将过去。但是,这是一个必须慎重对待的问题。

  系统性红斑狼疮为结缔组织病或胶元病的一种。临床症状表现多样,任何器官的症状皆可为本病的早期表现。有人提出下列11种表现: 如面颊部皮疹、盘状红斑、对光照敏感、口腔溃疡、关节炎、浆膜炎、肾脏疾患、抽搐发作、血液疾患、免疫性疾患及血抗核抗体阳性等。其中有4种同时存在,或连续出现,即可诊断。孕期及其前后均可患此病。孕前如肾功能基本正常,孕期可维持不恶化。有10%的孕妇产后有恶化,但可恢复。10%产后恶化不再恢复。患病孕妇一旦并发重度妊高征,便可加重肾功能损害。妊娠期除非重度患者,一般应停止药物治疗,以免导致胎儿发育不良。早产及宫内发育迟缓各占1/3,死产约23%,若出现蛋白尿,或肌酐清除率下降,胎死率更高。存活的胎儿及新生儿有先天性脏传导阻滞并可发生心衰。胎儿及新生儿血中可能查到狼疮因子。

  因此,红斑狼疮病人何时可以妊娠及妊娠时怎样控制病情,必须由专科医生根据病人具体情况来决定,病人不能自作主张。病人首先要跟专科医生保持密切联系,定期接受检查,让医生自始至终掌握疾病的整个发展变化过程。何时可以妊娠,妊娠后病人应注意什么,暂时不能妊娠的患者需采取什么避孕措施等都必须接受医生指导。一般认为,红斑狼疮病人最好在病情缓解稳定后2年以上才能妊娠。活动期的患者不能妊娠,有过狼疮肾炎病史或合并有心脏、肝脏、肺、神经系统病变的患者也不宜妊娠。红斑狼疮病人最为理想的避孕方法是用阴道隔膜或避孕套,也可口服含有孕激素的避孕药。仅含有孕激素的避孕药不会使病情复发,而含有雌激素或炔雌醇的避孕药易致疾病复发。患病妇女不宜使用宫内避孕环,因其易导致合并感染。

  红斑狼疮病人一旦怀孕,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重型患者,在早孕期应做人工流产,以避免病情恶化。

  2. 轻型患者受孕后,应早期行产前检查,严密观察病情的发展,防治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定期检查血小板计数。

  3. 如孕前服用强的松有效者,孕期可服用10~20毫克作维持量,产时改为氢化可的松肌注或静滴。产后仍可口服强的松,以防病情加重。

  4. 由于红斑狼疮的某些IgG抗体可通过胎盘,使胎儿患一过性红斑狼疮,故胎儿出生后应给予适量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出生后静注地塞米松2毫克,以后口服强的松2.5毫克/日,3天后改为1.25毫克/日,4天后停药。

  5. 防治产后出血及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