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龙族婚俗

2017-02-09 11:00:00 知识

  解放前,独龙族的婚姻形式存在着非等辈婚、对偶婚、妻姊妹婚、一夫多妻等几种婚姻形式,而且盛行严格的氏族外婚制,即男子只固定地与舅方家族联亲并形成较固定的婚姻集团,构成单面循环的婚姻关系。

  在许多情况下,独龙族并不按长幼辈分,而是实行非等辈的婚配。过去,家族中某一已婚的儿子若死,其妻可由公公娶为小妻。两姊妹也可分别嫁给两父子。直到解放前夕,独龙族对这种不按等辈实行婚配的情形,仍是习以为常的。在固定的婚姻集团中,一方的一群兄弟与另一方的一群姐妹同时或先后实行婚配,称为伙婚(即普那路亚婚)。独龙族称这种婚姻形式为“伯惹”,意思是“姐妹和兄弟的婚配”。这种婚姻形式的进一步发展,即为转房制:如果几兄弟中有一个兄弟死了,其妻便转嫁给兄弟中的任何一个;如果兄弟不愿娶时、可以转嫁给堂兄弟。所以,“伯惹”又有“妯娌婚姻”的意思。这种婚姻形式,属于对偶婚的范畴,它是沿着把妻子作为氏族的内部财产,不得转嫁到外氏族的古老习惯而被保留下来,并逐步转向稳定的一夫一妻制。所以独龙族认为,这种几个兄弟分别娶另一家族的几个姐妹为妻的婚姻形式,“可以和睦相处,财产也不会外溢”。

  妻姊妹婚,也是解放前尚存在于独龙族中的一种婚姻形式。这种婚姻,是一个男子可以同时或先后娶两个亲姊妹为妻。姊被娶后称为大妻,妹被娶后称小妻。独龙族称妻姊妹婚为“安尼南”,意思是“娶俩姊妹为妻”。这是对偶婚的又一种发展了的婚姻形态,也是男子在家庭中逐步掌握了权力,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日趋下降的必然结果。严格说来,在独龙族的语汇中,尚未产生丈夫和妻子这两个词。被理解为妻子的独龙族“仆旺”,实则指一般女子。在“仆旺”前加“恩”,即为“我的女人”。同样,在“楞拉”(指一般男人)前加“恩”,即为“我的男人”。所以,独龙族称娶媳妇为“仆玛旺”,意即:“买女人”。这是父权制战胜母权制后给妇女带来的厄运。

  与妻姊妹婚相适应,独龙族还有一种叫做“迪玛”的习俗。“迪玛”即与预备妻订婚。这指的是当妻子的妹妹尚年幼而不能结婚时,男方有权事先用“财礼”与妻子的妹妹订婚,等到其长大后再娶。这就出现了许多女子一出生之后,就已与某家男子订婚的现象。

  妻姊妹婚必然导致一夫多妻。对于独龙族来说,历史上产生的多妻,其目的主要是购买女方的劳动力,它是私有制业已产生的必然结果。据调查,实行多妻的大多是家族长或头人,一般为二至四个妻子,个别的多达八个妻子。多妻不同于妻姊妹婚,其特点在于:如果妻子只是独生女或已没有妹妹,男方便另娶一至几个女人为小妻。实行多妻的结果,小妻便在实际上降为家长的家庭奴仆,家长成了小妻的实际统治者。这意味着人剥削人的社会现象,首先是从家庭内部对奴仆的奴役开始的,它说明了“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展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大约在五、六十年前,独龙族还盛行父系大家庭,已婚的儿子同父母住在长屋中,只是分出火塘而已。但是,这种独龙人称为“卡尔信”的分火塘,已在孕育着个体小家庭。尔后,分火塘便发展为分居,小夫妻终于从大家庭中分离出来了,于是,一夫一妻制便开始确立。